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 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行政许可 |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专家和外国人来华工作两项行政许可征求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78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为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 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即委托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6号)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下放至市级相关部门,下放后并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后即刻开始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颁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行政确认 |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第二条(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二、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确认技术合同,审核是否存在问题,如存在问题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不存在问题,认定为技术合同,加盖技术合同认定专用章。 | ||||||||
3 | 县(市、区)级企业研发中心认定 | 行政确认 |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 关于印发《鞍山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鞍科发【2019】33号) | 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过审核筛选及公示后,下达组建市级专业技术创新中心通知。 | ||||||||
4 | 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55号) 二、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五、有关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六、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由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规范性文件】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第416号) 二、关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基地的认定,3.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应附相关证明材料、资料,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的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4.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辽科发〔2017〕23号) 第三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科普基地认定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及科普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省科协对科普工作的检查指导。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21.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 | ||||||||
5 | 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 | 公共服务 |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 二、重点任务 (二)技术转移服务:发展多层次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支持技术交易机构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技术交易模式,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做大做强。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8〕3号) 2.建设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构建技术转移网络信息平台。依托现有技术交易网络平台,主动对接国家技术交易网络,逐步实现互联互通。推进技术转移机构、投融资机构和各类创新主体资源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活动。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手机APP应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功能,集聚成果、需求、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创新要素,搭建功能齐全、查询方便、精准匹配的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网上技术交易平台。 加快发展技术交易市场。发挥东北科技大市场、鞍山科技大市场等示范引导作用,培育发展若干功能完善、辐射作用强的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集聚供给方、需求方科技资源,提升技术市场服务机构市场化运营能力,开展技术交易活动,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 | 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