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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鞍山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券实施细则的通知 (鞍科发〔2021〕2号)
    时间:2021-03-09来源:市科技局作者:点击:

    鞍科发〔2021〕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研究决定,现将《鞍山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鞍山市财政局

                                 2021年 3月9日

     

    鞍山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鞍山市中小微企业大型仪器共享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鞍科发〔202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共享券的申领、兑现由鞍山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共享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分批次在鞍山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发布共享券申请和兑现工作通知。

    第三条 鞍山市技术创新与研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创研中心”)主要负责大型仪器共享券(以下简称“共享券”)的管理工作,审核相关中小微企业、共享券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等信息。

    第四条 共享券资金预算安排和兑现。共享券的年度资金预算由市科技局编报,共享券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兑现额度超过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的结转下年度安排。

    第五条 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等使用共享券购买服务机构的服务时,须与该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六条 同一年度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大型仪器共享券等对同一单位不重复支持,只能获得上述支持方式中的一种。

    第七条 共享券使用时,服务机构与企业须在签订的服务合同内标明使用金额,并在服务平台上登记备案。

    第二章  中小微企业库

    第八条 共享券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

    (一)中小微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领共享券的中小微企业须在鞍山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

    2.入驻市级(含市级)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入驻时间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在服务平台上建设申领共享券中小微企业信息库,拟申请共享券的企业需注册入库。企业申请入库实行常年申请、定期审核。企业需登陆服务平台,并上传以下材料:

    1.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则提供自成立至申请入库时的月度财务报表。

    第十条 市创研中心定期对申请入库的企业分别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中小微企业信息库。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底前企业应向服务平台提交上年度销售收入情况报表,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经审核并公示后,不再纳入中小微企业信息库管理。

    第三章  服务机构库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本市或外省、市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拥有单台(套)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者拥有特殊用途的精密、稀缺科学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达到我市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运行正常、数据准确、加工精度高,配有熟练操作人员,能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3.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有有效CMA(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资质。

    4.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在服务平台上建设共享券服务机构库。服务机构申请入库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陆服务平台,填写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信息表》和《服务机构信息表》,事业单位所提供的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专业服务能力资格证书;

    4.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市创研中心对申请入库的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大型仪器共享券服务机构库。

    第四章  共享券的申领及使用

    第十五条 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支持对象为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中小微企业每年申领最高额度为5万元,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每年申领最高额度为3万元。

    第十六条 申请。共享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服务平台发布申请通知后,入库的中小微企业登陆服务平台,在线点击“申请共享券”进行申请。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由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登陆服务平台在线申请,上传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并上传以下材料:

    1.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或创客身份证;

    2.入驻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证明。

    第十七条 使用。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用户方)使用共享券时应与自筹经费配套使用,每次使用金额最高不超过应付资金的40%,其余部分由用户方承担。

    第十八条 用户方需先行支付资金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在服务平台的服务机构不能满足需求时,也可跨省、市购买服务。

    (一)购买在鞍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用户方登陆服务平台,选择服务机构库中的仪器设备,与服务机构在线咨询或线下交流,达成初步意向后在线下单,服务机构确认后线下与用户方签订服务合同,标明共享券使用金额,并上传至服务平台,经审核通过后,线上接收订单。服务机构根据用户方需求,线下提供服务,服务完成后用户方需登陆服务平台确认服务完成并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

    (二)跨省、市购买服务

    用户方应与省、市外有条件的服务机构线下签订服务合同,标明共享券使用金额,上传服务合同,经审核通过后,线下购买相应服务。

    第十九条 兑现申请。共享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服务平台发布兑现通知后,由用户方登陆服务平台提交兑现申请。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由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统一提交。

    申请兑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服务合同;

    2.发票或收据;

    3.付款凭证;

    4.其它证明材料(如检测报告等)。

    第二十条 兑现。市创研中心对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经共享券工作领导小组(或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服务平台常年受理兑付申请,每年集中兑付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共享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