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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鞍山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 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科发〔2021〕1号)
    时间:2021-03-09来源:市科技局作者:点击:

    鞍科发〔2021〕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研究决定,现将《鞍山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鞍山市财政局

                                 2021年 3月9日

     

    鞍山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盘活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投入成本,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创新活力,根据《辽宁省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券(以下简称“共享券”),是指由政府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免费发放,用于资助其向鞍山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服务机构购买在技术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检验检测服务的无偿补助经费。

    第三条 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在购买服务时,如果服务平台中的服务机构无法满足检验检测需求,可以跨省、市购买检验检测服务。

    第四条 共享券所需资金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原则。

    第五条 共享券采用电子券形式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申请兑现方式为常年申请、定期兑现。企业、团队需在申领的自然年度内使用,逾期自动作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共享券政策,编制预算,管理和监督共享券的使用。 鞍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成立鞍山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共享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共享券的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共享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共享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鞍山市技术创新与研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创研中心”),主要负责共享券的申请、发放、资料审核、兑现等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审核相关共享券服务机构和共享仪器等信息。

    第八条 在鞍山市科技服务网上搭建服务平台,服务机构需登录服务平台注册,提交资质证明材料和仪器设备清单。市创研中心按程序审核公示后,纳入我市共享券服务机构名录库,统一对外发布。

    第三章 共享券的使用

    第九条 共享券用于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在产品创新研发过程中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产品性能测试等检测认证服务。共享券不支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条 共享券实行总量控制,在每个申报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内,按照申报时间顺序发放,至当期共享券发完为止。

    第十一条 共享券实行实名制,仅限于申领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使用,允许分次使用,不得转让、买卖。

    第十二条 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等使用共享券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在共享券申请过程中,服务机构、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兑付,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共享券。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共享券工作领导小组对共享券服务机构的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实施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能否参加下一年度共享券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共享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共享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接受社会举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共享券资金支出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参与审核的第三方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共享券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审核结果无效,重新组织审核,并将有关单位记入不良信誉记录,不再参与审核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