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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鞍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10-12来源:市科技局作者:点击:

    鞍科发[2020]43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

    为加快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现将《鞍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参照《辽宁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备案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全程化配套支持、个性化创新服务、专业化创业辅导,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我市科技孵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重要路径之一。依托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新兴研发机构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建设、管理和运营众创空间,提供投资孵化、辅导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市场对接、国际合作等相关服务,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构建完善“苗圃一孵化器一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链条。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众创空间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五条  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1、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是在鞍山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半年以上,发展方向明确;

    2、  具有固定服务场地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  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创业团队应具有明确的项目计划,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入驻企业应是初创期的小微企业,入驻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

    4、  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2家,或每年有不低于1家获得融资;

    5、  具备职业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 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含物业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省科技厅、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三章  众创空间申报备案程序

    第六条  众创空间申报备案程序:

     

    1、  申报机构在“鞍山科技服务网” (http://www.askjfw.com/)上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所在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3、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现场核查;

    4、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公示结果,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备案为众创空间。

    第四章  众创空间管理

    第七条  众创空间每年度进行绩效评价。对连续2年度不合格的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众创空间。

    第八条  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 场地位置等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告。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同意变更;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资格。

    第九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众创空间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