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支持和引导我市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投入,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财教〔2017〕602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全链条工作部署,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鞍山市民营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为8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补助原则和补助对象
第一、第二部分,分别就补助原则和补助对象做出规定。《办法》规定补助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R&D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补助方式及依据
第三部分为补助方式及依据。对企业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额度的核定途径为: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在我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依法填报的《企业研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最终以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R&D经费支出额度作为后补助的依据。
三、补助标准等规定
第四、五、六、七、八部分,分别就补助标准、补助经费来源、工作程序、申报材料、监督管理做出规定。《办法》的重点在第四部分“补助标准”:
1.企业上一年R&D经费支出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照3%给予补助。(该区间最高补助3万元)
2.企业上一年R&D经费支出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其中的100万元给予3万元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给予补助。(该区间最高补助11万元)
3.企业上一年R&D经费支出额在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对其中的500万元给予11万元补助,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给予补助。(该区间最高补助26万元)
4.企业上一年R&D经费支出额在2000万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对其中2000万元给予26万元补助,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给予补助。(该区间最高补助41万元)
5.企业上一年R&D经费支出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给予50万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