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科发〔2017〕10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科技部门、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权人(申请人):
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实施意见,引导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展自主创新,凸显知识产权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作用,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发[2016]33号),现开始2016年专利补助金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申请人(专利权人)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身份证为本市的个人。专利申请及授权公告时间为
二、补助标准:
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1000元补助资金,授权后每件给予2000元补助资金;对国(境)外发明专利申请,给予1万元补助资金;对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给予500元补助资金。
其中,规上工业企业首次申报发明专利的,授权后给予5000元补助资金;首次申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后给予1000元补助资金。
三、申请补助金须提供的材料: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1)鞍山市发明专利(申请)补助审批表(附件1);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缴费收据原件;
(4)专利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2、发明专利授权
(1)鞍山市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审批表(附件2);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缴费收据原件;
(4)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原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3、外观设计授权
(1)鞍山市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补助审批表(附件3);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缴费收据原件;
(4)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原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4、国(境)外发明专利申请
(1)PCT国际发明专利(申请)补助审批表(附件4);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原件;
(3)专利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5、2016年规上工业企业专利清零补助
2016年规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以上)首次申报专利且为发明专利授权的(第1件);首次申报专利且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专利授权的(第1件),须提供:
(1)鞍山市规上工业企业专利清零补助审批表(附件5);
(2)年终财务报表;
(3)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年费缴费收据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上述材料提供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专利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申报人是单位的需加盖公章,是个人的需本人签字)。
四、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报,请填写专利补助金代理申报委托书(附件6)。
五、上报材料截止时间:
联系人:鞍山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张艳玲
联系电话:0412-12330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鞍山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