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向政府信息制发机关申请获取。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本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的下列内容必须填写: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确切特征;
(3)获取的载体形式,包括纸质、磁盘、光盘等;
(4)交付的方式,包括邮寄、递送、传真以及自行领取等。
申请人在一张申请表内原则上只可以申请公开一条政府信息。
2.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依申请公开系统直接提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交。通过信函方式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相关的责任机关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当面申请时申请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的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出具登记回执。并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补充,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及理由,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保存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需延期答复的,应经相关的责任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政府信息的制作与交付
相关的责任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缴纳的成本费用后3日内制作完成;在2日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邮寄、递送、发送传真或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相关的责任机关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制作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将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公开。
5.依申请公开的费用
相关的责任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只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